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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07-建-240-20241204-3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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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0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范凱亭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民國11 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張守端新臺幣 (下同)130萬9029元,及其中113萬5604元部份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7年4月1日(見本院卷一第71頁)起,其餘金額自109 年3月6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暨陳報(四)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3月10日起(見本院卷三第11頁),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張守端提出上訴後,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范凱亭對於前開第一審判決亦不服,提出 附帶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人部分均廢棄,前開廢棄 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其附帶 上訴之利益為130萬9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 元,惟 附帶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附帶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