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1-訴-4265-202503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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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65號 上 訴 人 曾得華 娜里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憶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徐偉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玉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 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