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2-建-130-20250206-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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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30號 反 訴原 告 巫紅寬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冠妤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10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 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 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參照 )。經查,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後,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具 狀將反訴聲明請求金額擴張為45萬4,435元(即20萬元+25萬4,43 5元,見本院卷㈢第138頁),是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45萬4 ,435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180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納2,100元,應再補繳4,080元【計算 式:6,180元-2,100元=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