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2-訴-4794-2025021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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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94號 上 訴 人 陳淑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承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亦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價額而不同。查本件上訴利益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24萬6,8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2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