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V-112-重訴-1183-2024101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83號 上 訴 人 摩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秀岡山 莊公共事務聯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萬1,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1, 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