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2-重訴-267-20241128-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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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管鳳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本院判決所命拆除地上物返還土 地之面積按被上訴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3,282,500元(計算式:34.5㎡×385,000元/㎡= 13,28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