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3-勞執-82-20241218-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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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林湘庭 代 理 人 林宗葵 代 理 人 李曜騏 相 對 人 翔宇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湧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所載「1.對造人應給付113年8月、9月工資、利息求償、 任職期間延長工時工資(如附件2…即113年8月工資積欠新臺幣〈 下同〉23,000元…113年9月工資積欠1,600元…利息求償222元,總 計24,822元)予以申請人林湘庭。2.上述款項,對造人應於113 年10月31日前匯入申請人林湘庭原留薪資帳戶內。」之內容,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工資、利息求償等爭議之勞資爭 議事件,經臺北市勞動局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所載「1.對造人應給付113年8月、9月工資、利息求償、任職期間延長工時工資(如附件2…113年8月工資積欠23,000元…113年9月工資積欠1,600元…利息求償222元,總計24,822元)予以申請人林湘庭。2.上述款項,對造人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匯入申請人林湘庭原留薪資帳戶內。」之內容達成合意。詎料,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積欠工資、利息求償等之勞資爭議,臺北市勞動局指派之調解人於113年10月30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封面、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