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勞執-83-20241231-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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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鍾秉臻 代 理 人 李曜騏 相 對 人 翔宇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湧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所載「……對造人應給付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九月工 資、利息求償、任職期間延長工時工資(如附件二請求項目、金 額)(按: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工資積欠新臺幣壹萬玖仟元 、利息求償壹佰玖拾伍元,共計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 予以申請人……上述款項,對造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 十一日前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之調解內容,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前由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於民國113 年10月30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   在案,約定相對人願就本案爭議款項即積欠113 年8 月工資   新臺幣(下同)1 萬9,000 元及利息求償195 元,共計1 萬   9,195 元給付予聲請人,並於同年月31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   薪資帳戶。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調   解內容,惟相對人迄未給付乙情,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光復郵局帳戶存摺封面暨   內頁明細、聲請人拍攝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等件為證,且有   本院查詢之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   會會議事錄、變更申請書、臺北市政府113 年10月18日府產   業商字第11354182510 號函等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以相對人   未如期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伊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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