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V-113-司促-13694-202410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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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湘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妍菲、陳俊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以定管轄法院,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妍菲、陳俊榮核發支付命令,雖 兩造之借貸協議契約書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相對人陳妍菲設籍於桃園市、相對人陳俊榮設籍於新竹市,有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