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司執-267586-20241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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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7586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龍誼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太尹電化商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 樓 兼法定代理 莊智和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人 債 務 人 莊智仁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吳榮輝 住○○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莊智仁、吳 榮輝之保險資料後執行,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因債務人莊智仁之住所係在新北市永和區,債務人吳榮輝之住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債務人莊智仁、吳榮輝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