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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司執-268788-20241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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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8788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亞萱 住同上 債 務 人 儒宏企業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 兼法定代理人蔡湕福(原名:蔡育遠)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蔡永賓 住○○市○○區○○路00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蔡湕福(原 名:蔡育遠)之勞保資料、債務人蔡永賓之郵局資料後執行,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因債務人蔡湕福(原名:蔡育遠)之住所係在臺南市,債務人蔡永賓之住所係在桃園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