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司執-275222-20241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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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52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郭秋雪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台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中市,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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