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子女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V-113-司執-280484-202502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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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0484號 債 權 人 楊子寬 債 務 人 蕭芷甯 上列當事人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探視子女之強制執行,惟依其民國114年1 月3日民事陳報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4年2月19日新北警莊治字第1143991786號函所載,未成年子女及債務人均居住於新北市新莊區,是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新北市新莊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