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V-113-司票-33586-202411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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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586號 聲 請 人 陳冠羽 代 理 人 謝政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碧匹恩煙藝有限公司、劉存皓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碧匹恩煙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並陳報提示日期(請以特定之年 、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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