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V-113-司繼-3479-202412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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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479號 聲 請 人 楊珣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楊明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 000巷000弄00號7樓,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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