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DV-113-司聲-1319-2024111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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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唐靜儀 相 對 人 陳繹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38,800元整,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1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 8,8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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