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救-1112-20241111-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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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陳修沁(原名陳科維)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徐鳳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75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間於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75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以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據其提出新北市淡水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新北市○○○○○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以為釋明(見士林地院卷第12至15頁、第46頁),依照前開規定,應視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