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聲-711-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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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王興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立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 度簡上字第25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ㄧ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五六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56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因筆錄記載未盡完整,為期明瞭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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