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差額保證金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補-2334-202410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4號 原 告 台灣鴻果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馬邦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電處間請求給付差額保 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63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