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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3-補-2341-20250106-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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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1號 抗 告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按抗告、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與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2月25日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與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出抗告, 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廢棄等語,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 元,惟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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