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補-2353-202410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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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 園地院)聲請對被告曾奕鈞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桃園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5,70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589元,共計1,027,29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