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補-2547-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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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7號 原 告 億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羽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同林業營造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5,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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