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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V-113-補-2606-20241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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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6號 原 告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1,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