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補-2634-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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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4號 原 告 王大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太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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