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補-2641-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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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 園地院)聲請對被告吳倩玟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桃園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5,534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627元,共計806,16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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