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補-2730-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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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0號 原 告 林威廷 訴訟代理人 劉川淵律師 被 告 黃柏禎 洪榆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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