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3-訴-3359-202412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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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劉佩聰 被 告 盧照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上 午九時二十七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程序未臻完備,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