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3-訴-4201-202502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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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0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宸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純均因113年訴字第4201號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壹 拾陸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柒仟 捌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