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V-113-訴-4350-20250211-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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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50號 上 訴 人 AD000-A112515 兼 法定代理人 AD000-A112515之父 AD000-A112515之母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子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政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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