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3-訴-4411-2025010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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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11號 上 訴 人 曾正龍 被 上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