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V-113-訴-4951-2025030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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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51號 上 訴 人 莊詠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 6,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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