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訴-5411-20241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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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11號 上 訴 人 陳昱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有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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