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重勞訴-76-20241202-1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76號 原 告 金承運 訴訟代理人 熊全迪律師 馮基源律師 呂彥禛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聯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工資新臺幣(下同)884 萬9,931元(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884 萬9,93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8,615元,惟依前開規定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萬9,077元(計算式:88,615x2/3 =59,07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 9,538元(計算式:88,615-59,077=29,538),扣除前已繳納3,0 00元(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調解聲請費2,500元),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2萬6,538元(計算式:29,538-3,000=26,538),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