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重訴-117-20241015-5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蔡昀靜(原名蔡雲慈)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不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