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重訴-165-2024123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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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鄭中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政隆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3 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 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