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3-重訴-240-20250318-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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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范光懿 范光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光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6,9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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