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3-重訴-756-2025022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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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周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6,867萬6,5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1萬4,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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