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除-1431-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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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蘇淑眞(即陳義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1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日屆滿(原末日113年8月31日為星期六,延長至113年9月2日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2GX0562470-6 1 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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