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V-113-除-1446-2024101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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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建福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福 代 理 人 林茄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2年12月8日 373,800元 R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