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V-113-除-1857-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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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羅雪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35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21021-2 1 1000 2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704-2 1 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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