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除-1902-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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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黃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因末日1 13年11月23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78843-2 1 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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