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勞訴-35-20250317-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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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頴川萬和 訴訟代理人 許展榕 被 告 杜鳳逸(原名:杜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上 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稱其於民國114 年3 月 11日言詞辯論庭期所言減縮訴之聲明金額中新臺幣(下同) 3 萬9,900 元「與會計確認此部分弄錯」、「是會計弄錯了 」等語有誤,欲更正訴之聲明,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另原告應於同年3 月31日以前具 狀(請先傳真)具體說明杜鳳逸侵占公款(水果)明細表客 戶名稱、備註註記「誤差39,990元」、「補誤差」之來由、 原因為何,並提出計算方式與相關證據資料,並提出繕本1 份供本院送達。又下次預計言詞辯論終結,如仍未提出,將 認有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2 項失權效之適用,末此敘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