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4-司促-1036-20250214-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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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資鳳英 資道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參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432元 資鳳英、 資道貫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70432元 資鳳英、 資道貫 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432元 資鳳英、 資道貫 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資鳳英於民國108~109年間邀同債務人資道貫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2筆,共計新臺幣86,68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 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 (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 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 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 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 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 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資鳳英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07月20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70,432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 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資道貫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