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司促-1088-202503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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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夏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建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次按,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第108條第1項亦有明文。蓋公司法定代理人係代表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聲請人如以無法定代理人之公司為相對人,因無人可代表公司受領文書及為法律行為,依上開規定,法院即應駁回聲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貨款為由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相對人悠活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嚴立煌,惟經本院另調取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嚴立煌個人戶籍資料,其業於113年12月30日死亡,已無權利能力,無從為相對人公司收受意思表示,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於114年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若無董事,則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該裁定於114年2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無從為送達,且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條文所示,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