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4-司促-1545-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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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劉家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郝佩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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