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4-司促-3615-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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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奕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庭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因聲請人未 臻明確,請至本院服務中心繳納新臺幣500元或郵寄抬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郵政匯票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究以何奕橙為聲請人?抑以奇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為 聲請人?若以何奕橙詩涵為聲請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民國114年3月18日聲請狀提出之報價單,訂單簽約者及匯款對象皆為奇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非何奕橙,故有釋明之必要)。若相對人為奇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聲請人及印文之聲請狀。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庭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四、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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