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4-司促-809-202501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承甫即承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鐿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廣鐿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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