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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黃雯瑄清償新臺幣114,185元,其中113,349元自2024年12月22日起算利息,年息15%,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黃雯瑄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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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信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雯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