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司消債核-1207-20250328-2
字號
司消債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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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涵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涵蕊「住 ○○市○○區○○街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街00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