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4-司票-1508-2025011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楊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虞仁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票兩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 、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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